自愿医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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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愿医保计划

计划简介

参与自愿医保计划的保险公司(「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提供由医务卫生局认可并符合计划最低要求的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认可产品」)。此外,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必须遵守涵盖销售和推广、处理投保申请和售后服务等的实务守则。
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认可产品。为帮助消费者作出明智选择,有关认可产品的产品及保费资料可于本网站和相关保险公司的网站查阅。
自愿医保计划的目标
提升住院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
为市民提供多一个选择, 透过住院保险而使用私营医疗服务
长远可望减低公立医院压力

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

更高的保障及透明度
保证续保至100岁
无论于保单生效后您的健康状况有任何变化
不设「终身保障限额」
您的保障会持续至您年满100岁*
21日冷静期
期间您可取消保单并全数取回已付保费
保费透明度
可于本网站及保险公司网页查阅保费表
保障范围扩展至包括
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
保单生效日后提供部分赔偿(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后提供全面赔偿(100%)
先天性疾病治疗
保障范围包括于年满8岁或以后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
日间手术
例如在日间诊疗中心进行的内窥镜包括在保障范围内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
例如电脑断层扫描、磁力共振扫描及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包括在保障范围内(设有30%的共同保险)
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
例如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包括在保障范围内
在本港医院进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疗
包括在保障范围内,每保单年度可获最高30,000港元赔偿
(*) 部分符合指定要求的灵活计划可设有终身保障限额。

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

所有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提供认可产品前,必须先向医务卫生局成功注册为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及取得注册编号)。
正如所有其他保险业务一样,所有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均受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的监督及规管。此外,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必须遵守计划所订的规则,包括产品合规要求及实务守则。

自愿医保计划保单的定义

一张保险保单可包含一个或多于一个保险产品保障(通常指一个或多于一个保险产品)。一个保险产品若符合自愿医保计划的要求并得到医务卫生局的认可,便成为「认可产品」。
一张保险保单如全部或部分根据认可产品签发,便成为「自愿医保计划保单」。
如果一张自愿医保计划保单全部根据认可产品签发,该保险保单只包含与认可产品有关的条款及保障。在此情况下,整张自愿医保计划保单须符合自愿医保计划的要求,而就自愿医保计划保单缴付的全部保费可根据相关税例申请税务扣除。 如果一张自愿医保计划保单只是部分根据认可产品签发,即除认可产品的条款及保障外,该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也包含其他保险产品有关的条款及保障,例如认可产品可作为一个人寿保险产品的附加医疗保障。在此情况下,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中仅与认可产品有关的部分须符合自愿医保计划的要求,而只有就认可产品部分缴付的保费才可根据相关税例申请税务扣除。
为便于识别,每一张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中与认可产品相关的页数均设有页尾注脚,指明「本页内容属于自愿医保认可产品(<编号>)的条款及保障」。此外,保险公司发出的保费缴付记录必须明确注明为认可产品缴付的保费。

税务扣除

就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所缴交之保费,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可申请税务扣除。如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提供认可产品范围及其他保险保障,只有就认可产品所付的合资格保费申请税务扣除。